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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,按照分工和职能应遵循以下程序。
(一)责任主体负责评估
1、调查社情民意。对已确定评估的事项,责任主体必须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、相关单位组成的风险评估工作组,制定评估方案,采取座谈会、听证会、问卷调查、重点走访等形式,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,准确把握评估重点,适时组织评估。对争议较大、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,要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或论证,为评估提供科学、客观、全面的第一手资料。
2、缜密分析预测。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、合理性、可行性、稳定性及其他相关问题,责任主体必须进行全面分析评估,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,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、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。
3、形成评估报告。综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,通过认真分析研究,形成评估报告,并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:稳定风险较小,加快实施;存在一定稳定风险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,但可以控制的为三级预警,分步实施;存在较大稳定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、短期内难以控制的为二级预警,暂缓实施;存在严重稳定风险、得不到绝大数群众支持、可能引发重特大涉稳事件的为一级预警,不实施。同时,责任主体必须将评估报告提交主管部门审查,需要逐级审核确认的应逐级提交。
(二)主管部门进行审查。街道会同有关部门,从法律法规、政策、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。对评估报告涉及的相关不稳定情况和问题,认真调查研究,深入分析研判,向决策机构提交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。
(三)决策机构作出决定。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和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,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、分步实施、暂缓实施、不实施的决定。
(四)及时反馈决定情况。决策机构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,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,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。
(五)及时落实维稳措施。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,对虽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、但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,认真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、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;对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,急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,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,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;对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,及时研究对策,待矛盾化解、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;对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、不能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事项,终止实施。责任主体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,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,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,完善相应措施,确保决定事项、重大政策的贯彻执行和重大项目建设、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。